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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食品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8-12-12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院、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举办者:詹耀轩,为学院法定代表人。适时吸纳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参与举办学校。
第三条  学院名称:漯河食品职业学院。英文大写:LUOHE VOCATIONAL COLLEGE OF FOOD。
第四条  学院地址:漯河市文明路与107国道交叉口。
第五条  学院性质:学院属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特色办学,服务社会,立德树人,质量为本。
第七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9000人左右。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定位:立足河南,辐射全国。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走校企合作发展道路,适应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培养食品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形成以工学为主干,农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注重内涵发展,强化办学特色,逐步把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建设成为河南乃至全国食品行业的高层次应用人才培养基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推广基地、食品安全溯源与检测基地、食品企业后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基地。
第十条  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成人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
第十一条  学院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院校训:重德强能,勤业报国。
第十三条  校庆日:5月8日。
第二章  学院资产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性质: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经济核算。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学费等事业收入、合法经营收入、财政专项拨付、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董事由学院教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决定学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依据相关规定,选聘院长、副院长,决定对院长、副院长、财务部门主管的使用和任免。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聘任、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院党委主要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二十三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5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四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院资产。
(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立若干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院长助理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召集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章  党委、共青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中共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决策,支持院长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工会。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落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申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科专业设置:以面向食品产业设置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机械等骨干专业,兼顾信息工程等其他工学专业。同时着力办好电子商务等管理学专业及农学、艺术学专业。形成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门类。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自主选用教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研科研机构,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学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院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条  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教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四十四条  学院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锻炼。
第四十五条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员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招生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学院的招生、录取程序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六)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四条  建立校友会,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困难学生救济机制。
第八章  财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资质的财会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费标准以主管部门核定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保证学院正常运行。其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偿还学院的负债。
第六十条  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六十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学院举办者或学院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院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它债务。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需要予以修改。其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修改的建议,由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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