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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食品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漯河食品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浏览量:

各系部、院直各单位: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4月28日第8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原《漯河食品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漯食职院〔2009〕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漯河食品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8年4月29日


 附:漯河食品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漯河食品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学院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和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对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第五条 研究落实董事会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条 研究拟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拟定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第九条 研究审定校内具体人事调配方案;研究审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奖惩、技术职称晋升等。
第十条 研究审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方案;研究审定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研究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涉及行政工作的提案和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根据议事范围,各部门、单位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
第十五条  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主办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提交书面议题材料,并填写《漯河食品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提报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行政办公室列出会议议题表,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议准备。
第十八条 行政办公室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如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阅签。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议开始,一般先由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做出说明,回答与会人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与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列席人员应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同时向行政办公室说明情况。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安排他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应根据行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到会;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外,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和会议细节。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由行政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和要求,以纪要形式公布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严格执行,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督查和记录办理情况及结果,并及时将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反馈给会议主持人或院长办公会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漯河食品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漯食职院〔200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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