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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食品职业学院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27浏览量:

漯食职院〔2022〕43号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体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上级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学生。

第二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要按照学校不同时期校园封闭管理的具体要求出入校园,并做好个人防护。校园封闭管理的具体要求由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和上级有关防控要求确定。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不配合学院工作人员落实进出登记、扫码测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晨午检、因病缺课报告等制度,漏报、迟报、瞒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

(四)翻越围墙、故意损坏围栏以及通过其它方式私自离开校园的。其中,翻越围墙累计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2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故意损坏围墙者,参照翻越围墙违纪行为加重处分,并全额承担围墙的修复费用;

(五)校内贩卖过期或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

(六)管控期间私自串访寝室,不听劝阻的;

(七)对公寓管理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态度蛮横的;

(八)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九)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等场所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或离校的;

(二)故意瞒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伪造“请假条”“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的;

(三)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擅自改变路线,或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漯河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而隐瞒不报的;

(四)不服从学院或属地防疫管理,拒绝、逃避集中观察、隔离等防治措施,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出入隔离区域的,或违反隔离管控有关规定的;

(五)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或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或其它利用网络参与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六)擅自领入或留宿校外人员的;

(七)本人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鼻涕、头痛、胸闷、腹痛、腹泻等症状,不及时就诊,或故意隐瞒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违纪处分程序参照《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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