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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机械系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01 08:3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学院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启迪学生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学生获得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计划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系(部)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或修订应根据大学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将实验、实训课程名称、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经教务部门审定编印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是实验室进行教学活动的法定依据,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实训教学计划,须由承担实验、实训任务的实验室提前一学期与学生所在系协商,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四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五条 凡计划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由系(部)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实验、实训课程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实训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教务部门会同系主任讨论审定,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院教材建设的范围。

       第八条 对实验、实训学时在20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避免重复性、减少验证性、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  对教师的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是否完备。按实验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实验、实训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实训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按学院规定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并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

       第十四条 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提供讲稿、试做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院系,实验中心负责人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要按照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保养与维修,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实训的基本原理。经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实训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学生应认真填写《实验室教学仪器运行日志》,并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者,不得进行本次实验,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无故迟到次数达3次以上者(含3次),其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系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监督其执行和实施。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系(部)或实验中心,令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和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的主体。各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开出全部必做实验、实训,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质量的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实验管理记录》,努力做到实验项目管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并要求学生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实验结束后,学生实验原始记录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签字,(原始记录的格式由各实验指导人员统一规定)。学生依据经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轮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实训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自己存档。

       第二十九条 各系于每学期的放假前2周,填写《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期实验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

第七章 实验、实训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课的考试或考核,应按照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教学及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

       第三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训课,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每次实验的出勤情况、实际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

       第三十二条 非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原则上以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实际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三条 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按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经系(部)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和实验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