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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11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力度,为避免危机事件发生、有效的避免因危机事件发生造成负面影响;为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的首要任务就是积极预防在学校管理范围内重大负性事件的发生。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预警可能出现的冲突性事件并能给予及时的疏导,要能对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高危人群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疏导。
 
第三条,以人为本为宗旨。大学生在正常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因为环境的变化遇上困难或阻滞而导致一些异常的反应,对于大学生潜在的问题做到到早预防、早干预。由情绪、认知、行为、人际交往、甚至生理上的问题重大生活事件,发生心理失衡。干预组织对产生心理失衡状态的大学生 或大学生人群以及与他们密切相关的人群提供及时的、专业的心理援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学生、大专生。
 
第二章 干预机制
 
第五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院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付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各系系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寝室、班、系、院四级管理机制,以首任负责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权利和义务关怀支持该项工作,大学生干部积极协助我院领导小组抓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第八条,现场干预以首任责任负责制,采取一稳住,二报告原则。稳住就是稳住事态不向负面发展;报告就是在稳住局势的前提下,电话、书面向上报告。如果问题已经解决,书面报告心理健康中心。
 
第九条,采取来访干预。针对有冲突性行为爆发倾向的求助人或人群采取主动心理干预。
 
第十条,重视事后干预,跟踪当事人,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对当事人或人群、相关人或人群的补救性心理干预。
 
第三章 危机干预概念
 
第十一条,心理危机干预就是指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以帮助平衡其已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第四章 关注干预对象
 
第十二条,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和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在情绪、言语、行为、躯体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改变。
 
第十三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予以关注:
 
1、情绪低落,不与同学交往、不与家人交往的。
 
2、发短信或者口出自杀言语或者有自杀意念的。
 
3、身体发病、家人家庭变故,人际关系发生强烈冲突的。
 
4、经历或者遭受重大遭遇的。
 
5、亲友或者家人有自杀倾向的
 
6、长期有睡眠障碍的。
 
7、有明显的人格障碍的。
 
8、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对其他人可能造成危害。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的。
 
第五章 实时预警
 
第十四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做好心理危机防御工作。采取心理健康讲座形式填补、跟上大学生心理成长的需要。
 
第十五条,关注大学生言、行,有效的发现大学生异常,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第十六条,坚持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对每年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普查出应当继续筛查或者必须关注的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学生,做进一步关注,与学院一起做好危机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汇报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掌握本班学生心理状况,对班里心理状况每周向领导口头汇报一次,发现学生有心理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并填写《疑似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情况登记表》,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八条,强化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寝室,通过班心理委员,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向严重方向发展或者新发现学生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及时电话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上报。
 
第十九条,实行首任责任人制度制度。
 
第二十条,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中发现学生心理危机,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汇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一条,建立心理危机学生资料录入制度,根据各方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需要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强化管理。
 
第六章 危机干预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心理危机录入的和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危机程度,采取救助措施或者转诊。
 
第二十三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广泛开展学院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推进同学团结力度,营造同学间良好人际关系。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学生交流,真诚、真正的与学生做朋友。
 
第二十四条,建立学校救助体系,对心理危机及时采取救助行动。辅导员深入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症状表现较轻,危害程度低的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到心理咨询室接受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较重,危害程度较高,辅导员应当及时通知家人陪同送往医院,或者转诊进行治疗。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设立心理辅导体系,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后续服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六条,因有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再次恶化。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学院支持环境,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在其复学后的第一学期中每周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跟踪反馈表》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八条,根据班系提供的情况,危机干预工作组教师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其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班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首任负责责任制是指:我院任课教师、辅导员、寝管老师以及院行政管理人员发现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应当采取先稳住学生不向负面方向发展,再电话向学生处报告,在学生处的教师没有到现场之前,首任责任人不得离开现场。
 
 第三十条, 危机事件发生在寝室,由寝管老师负责;发生在教室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由第一发现人负责,没有发现人的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外由辅导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任何人接到危机事件的电话报告,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这里的及时是指:按电话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五分钟内必须起步,并亲临现场。
 
第三十二条,如果报告人报告给其他部门领导或者教师,接电话人必须按第三十条视学生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第三十三条,现场人员绝对服从现场最高领导者决策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接到电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现场的,扣发一定的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心理危机的学生放任不管、任其发展,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以及拒不执行处理方案的,造成失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参与处理危机事件的工作人员,对事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章工作原则
 
第三十七条,迅速确定要干预的问题,强调以问题为主,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其家人,由家人或者朋友参加危机干预。
 
第三十九条,鼓励自信,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依赖心。
 
第四十条,把心理危机作为心理问题处理,而不要作为疾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干预的目标是保护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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