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4 14:48 浏览量: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四项基本素质,赋分各为100分。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素质×15%+业务素质×65%+人文素质×10%+身心素质×10%。

第三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全体高职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

第四条 学生能够遵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基础分为60分。

第五条 思想品德素质评分加分项: 

1、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受到表彰的,院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部级以上加15分。 

2、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院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10分。 

3、在宿舍评比活动中特别突出的宿舍,宿舍成员根据情况加2分(寝管科提供)。

第六条 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减分项: 

1、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瞀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20分、30分、40分; 

2、有无故缺席、迟到、不请假外出、不按时作息、违章用电、不遵守公共道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不文明言行等违反学院规定但未达到处分的行为的,每次减2分; 

3、在宿舍卫生检査评比中不合标准的,每次减2分(寝管科提供)。 

第七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35分; 

2、本项总减分不得超过65分;

3、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一总减分)x15%。

第三章  业务素质测评

第八条 业务素质测评包括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三项,各项评分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专业素质评分:

1、专业素质基础分:根据考试科目班级总排名,第一名为80分,依次等差递减1分;

2、在专业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减)分项: 

1)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10分;

2)获得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个加1分。

3、专业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4:专业素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X80%。

第十条  创新能力评分 

1.创新能力基础分为20分。 

2.在创新能力评分中给予加分项: 

1)加入各类社团并参加社团活动的,加3分; 

2)参加学院组织的科技活动的,加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加8分、5分、3分;

3)代表学院参加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科技活动的,加10分;获奖的,分别再加10分、20分、30分;

(4)参加老师科研课题的,加10分;科研课题获奖的,再加10分;

(5)科研论文(第一、二作者)在CN刊物上发表的,加2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30分;被摘录的再加10分; 

6)获专利的,每项加30分;

(7)学生创新活动的组织者加4分。

3、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4、创新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x10%

第十一条 实践能力评分 

1、实践能力基础分为20分。 

2、在实践能力评分中给予加分项: 

1)按照职业发展课要求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单位意见和报告的,加10分;受校级、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再加3分、5分、20分、30分; 

2)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或处分队事迹被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3)社会实践论文(第一、二作者)获校级表彰的加5分,在CN刊物上发表的,加20今;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30分;被摘录的再加10分; 

4)加入各类社团并参加社团活动的加3分;

5)完成校内外教学实习的加3分,获得优秀实习生再加3分;

6)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如科技节、艺术文化节、宿舍文化节等活动,市级以上相关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5分、20分、15分、9分,省级分别另加12分、12分、10分、8分,市级分别另加10分、7分、6分、5分,院级分别另加8分、5分、4分、3分,系级分别另加6分、4分、3分、2分。同一项活动在同一学年中被不同部门授予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分数计分。若该活动奖项不设等级则按二等奖分值加分。 

7)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院团委学生书记及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系部分学生会正副主席15分。院团委和学生会干部、系部分学生会正副部长、社团负责人加10分。系部学生干部、班长(副班长)及班团支书、8分。 班委、团支委、6分。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能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审定,可酌情另加3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或积极分子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系级分别另加20分、16分、12分、8分、4分。同一荣誉称号在同一学年中被不同部门授予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分数计分。学生干部通过年度考核情况可酌情加(减)5--10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总数的50%计算。 

3、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4、实践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xl0%

第十二条 业务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务素质测评得分=(专业素质测评得分+创新能力测评得分+实践能力测评得分)x65% 

第四章   人文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人文素质基础分为20分。 

第十四条  在人文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项: 

1、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5分、20分、15分、9分,省级分别另加12分、12分、10分、8分,市级分别另加10分、7分、6分、5分,院级分别另加8分、5分、4分、3分,系级分别另加6分、4分、3分、2分。同一项活动在同一学年中被不同部门授予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分数计分。若该活动奖项不设等级则按二等奖分值加分;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市级刊物加5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被学院广播站、学院和学院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广播站、学院和学院墙报所投稿件,从第4篇开始计分。以上发表的作品如为合写,则把该文所得分值按比例拆分。

3、参加院级以上活动策划者,每次每项2分。

4、为竞赛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

第十五条 人文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2、人文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X10% 

第五章  身心素质评分

第十六条  身心素质基础分为70分,无体育课的,为50分。 

第十七条  在身心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项: 

1、参加学院运动会的,加5分;获奖的,分别按名次再加7分、5分、4分、3分、2分、1分;参加学院其他体育比赛的加1-5分。 

2、参加地市、省、国家级体育比赛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获奖的,分别再加3分,5分,10分;

3、参加体育比赛,破校、省、全国大学生记录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 

4、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活动的,加2分。 

5、参加院级以上活动策划者,每次每项2分。

6、为竞赛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或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的,按缺席次数在身心素质评分中给予对应减分3分。  

第十九条 身心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总减分均不得超过30分。 

2、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一总减分)x10%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系(部)、班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评议)小组。

1、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工部长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院团委、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为成员。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

2、各系(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系(部)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等为成员。

3、各班团支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班干部代表(1名)和学生代表(1名)等为成员。

第二十一条 测评程序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6—7月。

2、学生在进行学年个人总结、鉴定基础上,按照《测评办法》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评议。

3、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在学生自评基础上对照《测评办法》和各种有效原始记载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系(部)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查。

4、各系(部)在每年6月底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5、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完成班级评议,系(部)在离校前15日完成审查工作,校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在离校前5日完成审核工作。

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测评结果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

7、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对各系(部)上报的审查结果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处理与归档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奖学金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参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第六条规定扣相应得分。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需要加分项的要出示各种证书或者出示相关证明,证书可提供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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