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毕业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4 14:50 浏览量: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毕业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培养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素质,根据《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思想品德考核坚持实事求,对学生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通过考核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品德。

第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长、学院团委书记、教务处长、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体育教研室主任、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三条 毕业生思想品德考核同学生素质测评相结合,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四条 学生自评要根据入校以来的实际表现,进行总结性自我评价。弄虚作假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师生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级成立师生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认组长,成员由任课教师代表、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共4人。班长和团支书由一人兼任的,补充一名学生干部代表。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定为优秀。其中第1、5、6项为必备项,第2、3、4项至少具备一项。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具有坚定的信念。在校期间表现优异,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过学院或市级以上表彰。

3、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起到模范作用,获得过学院或市级以上表彰或荣誉。

4、学习刻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全部良好以上,或积极参加专业技能比赛并取得市级以上奖励获表彰。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与表彰,或者体质测试成绩在90分以上。

6、素质测评成绩在90以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定为良好。其中第1、5、6项为必备项,第2、3、4项至少具备一项。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具有坚定的信念。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获得过学院或市级先进个人。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过相关荣誉或表彰。

3、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起到模范作用,获得过相关荣誉或表彰。

4、学习刻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校期间,学业成绩良好,无补考与不合格现象。或积极参加专业技能比赛,并取得相应奖励获表彰。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并获得过相应奖励与表彰,或者体质测试成绩全部合格且有部分良好、80分以上。

6、素质测评成绩在80以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定为合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具有坚定的信念。不参与邪教活动,不传播反动言论和信息。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乐于助人,获得师生好评。

3、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或受到纪律处分但已撤销。

4、学习刻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业成绩全部达到毕业条件。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并获得过相应奖励与表彰,或者体质测试成绩全部合格、单科在60分以上。

6、素质测评成绩在60以上。

第九条 具有以下现象或行为的,视为不合格。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社会主义和损害国家利益言行的,或参与邪教活动或非法组织的;

2、学业成绩达不到毕业条件,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3、有违法行为的,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4、体质测试成绩在60分以下或单科不合格的;

5、素质测评成绩在60以下;

6、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不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等失信行为的;

7、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履行赔偿的。

第十条 毕业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在学生毕业离校前1个月开始启动,学生毕业离校前公示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首次测评不合格的,在结业期内由学生本人申请,进行再次测评,达到合格条件的给予评定合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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