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设置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04-26 15:07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 实验室设置必须依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  根据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级别的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宏观管理。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或者建立在一级学科上,严禁同类实验室重复设置。
(三)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二条  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 有与完成实验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50万元以上。
(四) 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五) 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程。
(六) 有符合实验室要求的防火、防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充分的论证报告和筹建规划一并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二) 实验室工作委员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
(三) 筹建期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视实际建设情况,给予撤销、归并或继续建设处理。
(四)  对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正式建制实验室,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提出调整、合并或撤销意见,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五)  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或合并实验室,由院(系、部)提出申请,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房屋及仪器设备有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
(六)  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只有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或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才能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设备器材等财产账户,按实验室有关条例进行管理。
第五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为便于内部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设立若干分室,由院(系、部)确定分室负责人,在经费分配、物资发放与管理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均不能单列户头,不能独立办理有关业务。
第六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级实验室、院级实验室分别由学校、院(系、部)任命实验室主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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