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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系教研室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01-27 14:4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明确教研室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加强教研室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是按学科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组织,是在系主任领导下,按院、系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建设实验室和进行师资队伍建设的基层单位,但不是一级行政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教学和科研的组织性和计划性、发挥集体力量和增进团结等,都起着重要的和直接的作用。
第三条 教研室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中处于重要地位,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教研室的工作,尊重和采纳教研室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服务。
第二章   教研室工作
    教研室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几个方面。
第四条 组织教学、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是教研室经常性的中心工作。主要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理论,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研室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2.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树立良好的教风,定期对教师教书育人工作进行考评;
 3.执行和落实教学计划,合理分配教师的任务,讨论和选定(或编写)教材、教学大纲及教学参考资料;
 4.组织教学研究,进行教学改革,集体研究课程的重点、难点,进行教学方法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组织对新开设课程的可行性研究,对承担新开设课程的教师组织试讲、审议其讲课教案;
 5.进行教学检查,组织观摩教学或听课(每个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六次)等教学活动,并进行评议;
 6.抓好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工作,审批期末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逐步推行标准化考试。对同一类型的多班课要协助教务处组织统考,并逐步建立相应的试题库,提高考试考查的质量,学生考卷在考后交教研室管理备查,五年后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可自行销毁;
 7.开展一周一次的教学研究活动,并建立业务活动记录;
 8.在系主任领导下,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
第五条   科学研究是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教研室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包括:
 1.要把教学研究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围绕学科特点、学科前沿情况和教学实际,确定科研方向,制定教研室科研计划;
 2.组织审定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做好集体科研项目的组织工作;
 3.认真落实教研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并检查督促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结合教学中的疑、难点和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问题,组织学术讨论和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进行学科建设,编制教材和论著,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形成教研室的学科特点。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教研室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关心教师的成长,制定教师培养提高的中、长期规划,要注意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新分配来的青年教师要安排中老年教师作指导;
 2.组织落实提高教师业务的“五定”工作,即:定专业方向、定任务、定时间、定标准、定期检查;
 3.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建立教师校内、外进修后的报告制度;
 4.对有专长的教授、高级技师、工程师要配备助手,充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
 5.组织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重点抓好青年教师的提高工作;
 6.创造条件使具有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职称的教师通过校内外进修、出国学习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形式提高业务水平与科研水平;
第七条 凡学校或系布置的任务,教研室应及时贯彻、落实,要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第八条  教研室工作应规范化、制度化,教研室建立教研室各项工作(教学、科研、师资、实验室建设)业务档案;
第三章 教研室成员
    教师应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教书育人工作条例》履行各自的职责。教师在教研室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教师要不懈的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的关心教研室的建设。
第十条 教师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师有服从教研室主任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及遵守教研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二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教书育人。
第十三条 有关教研室建设的主要问题应在教研室会议上进行讨论协商。
第四章 教研室建制
第十四条 教研室的组织一般应以学科或课程设置为基础,教研室原则上由5人以上组成,设一名教研室主任。对因人数少而有几个学科合并成的教研室,可在室里再设学科小组,专业性较强的教学活动,可在学科组进行。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设正、副主任各一名。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系部主任在征集教研室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教研室主任任期二年,视工作业绩和群众基础可连任。
第十六条  教研室要保持相对稳定,教研室合并、分立、新建、撤消,由系主任提出报教务处初审合格后,经主管院长终审决定教研室的合并、分立、新建、撤消。调整后的教研室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1.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掌握本室所承担的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个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4.思想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5.了解国家、学校有关教育的法令、条例规定,并认真宣传贯彻;
6.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利
1.参加院、系部召开的有关会议,根据学院和系部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教研室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
2.团结全室成员,做好全室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向系主任推荐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4.负责全室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晋职考核及推荐工作;
5.提出教师调动、毕业留、来校等人事问题的初步意见;
6.负责向系、院及有关部门推荐教师的重要科研成果和教书育人的典型;
7.每学期向全体成员报告一次工作,并书面报告系部主任,系主任负责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学院每二年进行一次先进教研室评选工作。获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在评职称、选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教研室科研项目标准,全室成员每年论文发表见书1-2篇,全室成员每年积极申报课题至少1项。